基层法律服务所 免费律师咨询

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章总则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需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为基层政权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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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是指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人员。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依法担任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人参加仲裁活动;

(四)接受当事人申请,主持调解;

(五)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

(七)接受公证机关委托,协助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六条基层法律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第七条基层法律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担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基层法律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派,主持调解经济和民事,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接受一方当事人申请后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和其他部门、组织已经受理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受理调解。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业务,应当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依法执业,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将业务委托给本所法律以外的人员承办。第三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的基层法律;

(二)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三)有三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第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由所在区、县和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地名及法律服务所字样组成。第十四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经拟设立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意,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发给执业证书,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设在乡、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乡、镇区域内建立分所:

(一)成立满两年,资产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有五名以上的基层法律;

(三)至少有二名常年派驻的基层法律。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分所,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基层法律第十七条基层法律必须具备以上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热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具有法学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政法工作、法学教学研究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在市属县偏运地区的乡、镇具有法律中专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半年以上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合格,同时符合前款(一)、(二)、(四)项条件的,可以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

如何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

(一)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二)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三)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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