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密度水产养殖场转让(贵州高密度水产养殖场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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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用票品种和。

2、按照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供票。

3、国税局针对种养殖业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划分不清、使用不规范等现象,规范种养殖企业的管理做到“三加强”。

4、一是加强种养业纳税人的财务核算。

5、要求纳税人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必须分别记帐,对无建帐能力的业户要建立销售情况登记薄,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6、二是加强该类企业的。

7、在取消《农林牧副渔》专用后,统一换版使用商业企业专用,对种养业纳税人要加强此类行业用票的日常管理,定期对企业用票情况进行清查。

8、三是加强纳税申报的管理。

9、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一份产品销售,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对该类企业有少缴税款性的严格按征管法进行补税,逐步规范我县种养业户的征纳管理。

10、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一、各地在接到《办法》后,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将《办法》及贯彻意见迅速传达到各所辖基层国税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培训学习,确保加强收购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11、二、对《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收购领购资格的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要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其购票资格,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2、三、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使用新版收购。

13、原印制的收购使用期限截止2004年6月30日。

14、对纳税人手中未使用完的收购,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收缴,并连同库存的收购,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销毁。

15、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

16、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17、废旧物资是指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18、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19、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20、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棉花统一收购”、“鲜茧统一收购”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下同)。

21、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2、第二章收购的印制管理第七条收购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23、收购规格统一为190mmx105mm=40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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